放宽创业经营场所。允许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但禁止利用居民住宅从事餐饮、旅馆、娱乐、五金修配加工等产生噪音、油烟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业。
扶持初始创业
明确创业扶持群体。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贷款贴息(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行业除外)。
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对非正规就业组织,3年内免于工商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创业者2000元/人一次性补助,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4000元/人一次性补助;对创业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人数给予1500元/人一次性补助,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补助。
--对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延续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企业当年新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4800元/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009年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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