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5月1日起施行。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监督执法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是我国消防事业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实施好新《消防法》,对于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消防事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长足进展,社会消防意识极大增强,消防管理和科技水平不断进步,消防力量逐步扩大,城乡消防基础设施进一步夯实。但是,由于我省经济总量小、消防投入不足,我省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管理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起点上,消防工作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面临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日益繁重的任务,消防工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贵州”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新的消防形势下,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用新的理念来审视新时期的消防工作,构建新的消防工作运行机制,必须树立大消防观念,构建大消防格局,走社会化大消防之路,营造与经济和社会事业文明进步协调发展的消防安全环境。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各社会单位,要以《消防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忠实履行法律责任,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推动消防工作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努力推动消防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大消防格局。
一、各级政府在消防工作中统筹推进、强化保障,是构建大消防格局的重要保证
履行社会消防安全公共管理职能,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消防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宏观规划、火灾预防、农村消防工作、消防组织建设、灭火救援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法律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必须立足更高起点、更高层面来谋划消防工作,切实把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本地区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和奖惩。要加强消防力量建设,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政府和企业专业消防力量为补充、群众性消防组织为基础,全面覆盖城镇、辐射农村的消防力量体系。要加大消防投入力度,加强消防特种装备、车辆和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当地火灾事故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增强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努力使消防事业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定期对社区、农村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做好对辖区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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