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再次扩容 范围扩大至全市
经国务院批准,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特区扩容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务院关于扩大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指出,将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旨在进一步提高珠海经济特区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能力,尽快解决珠海市特区内外发展不平衡、特区发展空间局限和“一市两法”等问题。
据了解,这是珠海经济特区的第4次扩大特区范围: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正式宣布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成立经济特区。当时批准的珠海经济特区面积为6.8平方公里。1983年6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扩大为15.16平方公里;1988年再次扩大至121平方公里。2009年,横琴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珠海经济特区总面积扩大为227.46平方公里。2010年8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将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正式扩大到全市。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 管道企业将承担污染赔偿责任
我国将于10月1日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门法律,为油气输送安全、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国家能源局将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重点是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即将实施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与之前的《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相比,除了新增管道建设规划的内容外,还明确了管道企业的管道保护和因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在环境被污染时,管道企业还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有利于解决污染赔偿的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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