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有关方面获悉,环境税征收方案已获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的一致通过,目前已上报至国务院。权威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表示,此次上报的环境税征收方案将首先对二氧化硫和废水两个税目进行征收,采取对污染物从量计征的办法,税负水平与当前的排污费相当。接近部委的有关专家认为,眼下时机选择是难题,相关政策方案最快明年出台。
对象
初期锁定二氧化硫和废水
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环境资源税收体系研究”的课题组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介绍,此次环境税将以独立税种的形式推出,征收方案大体上就是人们所说的 “费改税”,即由我国现有的排污费“改进”而来,目前出于技术层面等因素考虑,在开征初期主要税目包括二氧化硫和废水。纳税主体主要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从量计征方式。以废水为例,此次方案可能主要针对工业企业C OD(化学需氧量)排放征收。
就备受关注的税率而言,马中表示,环境税开征初期,税率设计可能比较低,测算下来,相关税负水平基本与目前的排污费相当。这一说法也得到财科所一位专家的认同:“最开始,环境税的征收力度应该不会一下子高出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具体到征管实践环节,有专家建议,可根据污染物在不同地区对环境造成的不同影响,设计差别化税率。环境税的税率保持在较低水平,也是很多OECD (经合组织)国家在制定环境税之初普遍采取的措施。资料显示,德国是对废水征税较早的国家,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征收水污染税,开征第一年的税率为每“污染单位”12马克,以后不断提高,在2007年其税率已达到了每污染单位35.9欧元。
据介绍,环境税的征收可能遵循分步“费改税”的路径,也就是初期先对排放量大且相对稳定、征收也比较容易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废水污染物等实行“费改税”,其他污染物排放仍按原规定征收排污费。马中解释说,环境税的设计既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从理论上讲,环境税应把很多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等纳入课征范围。但是,受相关排放监测技术水平等因素的限制,需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上报的环境税征收方案并未涉及碳税。此前,一部分观点认为,鉴于在国际上所面临的日趋严峻的二氧化碳减排形势,我国在制定环境税时应当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环境税的调整范围之列,通过环境税来激励我国经济发展向低碳化转变。对此,多数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的专家都认为,暂时还不太可能征收碳税,“单就环境监测等技术层面的问题来说,开征碳税就远非易事。”马中提醒说。
效应
“双重红利”将逐渐显现
一般认为,环境税与其他税种一样,某种程度上都会增加课税对象的负担,于是,环境税一旦开征,对相关行业、企业产生的影响便备受关注。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有关人士透露,环境税税制设计方案充分考虑了我国排污企业实际情况和税收征管实际。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也曾对《经济参考报》表示,环境税的开征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通常情况下,环境税对企业影响的大小既取决于环境税的征收范围,也取决于环境税的税率大小。在环境税征收范围既定的情况下,环境税的税率越高,环境税对企业的影响也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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