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财税政策优惠。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辞职或符合国家、省提前退休条件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下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在享受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其他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奖励80%,第三年奖励50%。
加大创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4000元。对各类初创企业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7000元。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法人企业,给予每户10000元的升级补贴,分2年等额到位。对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继续按规定领取其应该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创业所得收入1年内暂不计为家庭收入;创业期间遭遇突发事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于新创业失败人员,根据其创办企业缴纳税收情况,到2015年,由企业属地政府给予代缴社保费用,代缴额不超过所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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