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企业部分
一、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政策
(一)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2011年12月1日后,招用本市户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签订1年(含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不含补缴),并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享受Cye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残疾失业人员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和失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需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保障中心申请认定,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具体办法按照青人社字〔2011〕2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包括派遣期内本市户籍城镇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持有《中华人员共和国残疾人证》高校毕业生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超出派遣期一年内仍未实现初次就业且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 18% 、基本医疗保险9% 、失业保险 2% 的比例计算。岗位补贴市内四区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五市三区的补贴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三)享受社会保险和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计算时间。
(四)社会保险和补贴岗位补贴如何备案
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后,应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于30日内到用人单位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备案时应填写《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并提供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其中,注册地为市内四区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提供所CYe招用人员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所招用人员的学历证书、《报到证》,以及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五)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到哪里申报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7月份,到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其中,符合申报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业企业,应向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对未按规定提前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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