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百强名单中有一些北京企业,如超市发、京客隆和物美等,记者均能查询到备案信息。例如,超市发备案于2008年4月25日,京客隆和物美均备案于2008年6月5日。尚未备案的特许加盟企业并不限于家纺和超市连锁行业,从事汽车养护的北京月福也未能幸免。记者发现,无论在营业面积还是经营范围,北京月福汽车装饰公司都自称是京城第一、东南亚之首。而就是这样一家企业,也未在商务部备案。
权威回应
不办理备案构成行政违法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称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章程》、《连锁超市行业道德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准则,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查询发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之初,相关部门为特许企业备案预留了一段时间的“过渡期”。然而企业备案进展并不乐观,至今才1850家。
报道一经发出,立即引起热议。7月20日,国家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也对此作出表态。流通业发展司明确指出,备案的性质不是事前审批而是事后监督,是否备案不是特许人能否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前置性条件。但如特许人(加盟者)不按照要求办理备案,特许人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新修订并于2012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也提到,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第十九条还规定,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
律师解读
不备案会降低企业公信力
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赵新春律师指出,任何有授权加盟资质的企业,必须要在国家和地方的商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且这些备案的企业都是向社会公开的。加盟商在考察一个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之前,一定要查询它是否已经备案。
他认为,特许经营企业不备案是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权威性的侵害,不利于我国特许经营市场的规范发展。而对于企业来说,也会降低企业公信力,增加诉讼纠纷中败诉的可能性。
特许加盟经营模式有利有弊
记者:我国法律关于特许经营是怎样规定的?
赵新春: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记者:您对特许加盟这种经营模式的认识是怎样的?
赵新春: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是复制,即由加盟商来复制特许人的直营店面,特许人在店面经营过程中提供相应的培训指导。复制包括两个方面,外在形象和内在管理,这就要求所有加盟店必须保持统一品牌、统一形象、统一产品、统一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经营模式,具有低成本和高成长性的特征,它可以使一个品牌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占领尽可能多的市场;但是特许经营也有自己的劣势,加盟商与特许人是两个不同的经营主体,加盟商的管理水平和认知能力不同,有时难以按照特许人的要求统一经营,甚至有些加盟商违法经营,损害了特许人的品牌形象。
认识不足是未备案重要原因
记者:《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加盟企业必须在商务部门备案,否则就是违法经营。但据商务部消息称,目前备案的企业仅1850家,比例仍较少。您认为原因有哪些?
赵新春:目前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比例较少,一方面是因为很多特许经营企业对于特许经营备案要求不清楚,对备案流程不了解,不知道该如何备案;也有一部分原因是《条例》对于特许经营企业的要求比较高,如企业需具备“两店一年”、“拥有经营资源及成熟的经营模式”等,很多特许经营企业本身不符合备案条件,导致无法备案;此外,有些企业对于特许经营备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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