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家银行贷款的项目,要指定贷款余额最大的银行牵头组建银团债权人。对于采取多项措施仍难奏效的,坚决限制其新增贷款,特别要严厉查处通过平台公司将贷款转作资本金的行为,涉及的贷款要尽快收回。
与此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贷款形态进行准确分类。对于采取措施仍不能同时满足借款主体、担保主体和抵质押品要求的贷款,应严格标准划为不良并相应提足拨备。及时对坏账核销,做到账销、案存、权在,继续关注时效,在有效期内保全和回收。
分类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
由于地方融资平台问题不一、程度不同,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分类清理规范地方政府已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划清职能,规范运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建议,下一步规范和清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围绕四个方面:第一,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分类处理,对于省市一级财政收入比较稳定,偿还能力较强的,经过必要的规范和清理后,继续提供贷款支持,使其可以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工;对于财政状况较差的县一级平台尽量不提供贷款;第二,投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必须与实体建设项目对应起来,重点防范纯粹用来借钱的壳公司;第三,对打包贷款进行项目的对应和清理,明确不同项目的偿还能力和风险水平;第四,引入更多的市场化手段。一方面,对一部分有现金流的投融资平台,可以通过如转让股份、转让资产等形式,使其继续运行下去。另一方面,也可以发行城投债,可以将它视为一种准市政债,经过适当的规范、完善之后,还有发展的空间。
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
会议提出,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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