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合同规避高利贷风险
超出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民间借贷行为被视为高利贷。担保公司借款给客户时,会签署两份合同以规避高利贷的风险。
此前,记者曾急需一笔资金而到银行准备做房屋抵押贷款。银行方面告知,信贷资金紧张不能做,就算做了房屋抵押,拿到手的抵押额只能达到房屋评估价的七成。记者正准备离开,银行大堂经理递上一张担保公司的名片,“这个公司做这样的业务没问题,他们有关系能帮你拿到贷款。”
记者致电这家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只要愿意提供给担保公司贷款总额2.5%的保费,就可以帮你拿到房屋评估价100%的全额贷款。”记者表示,此房屋尚有按揭贷款时,该名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可以借钱给你解按揭,按每月6分利算。我们在银行都有关系,通过我们去找银行解按揭再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话,最少半个月最多一个月,肯定能批下来。”
准备抵押的房产市价500多万,尚有50万的银行按揭。若以担保公司收取的费用,担保费高达12.5万,50万按揭的月利息是3万。当记者表示,保费和借款的利息太高时,该工作人员表示,“没关系,我们可以帮你做委托理财啊。如果你拿到500万后尚有暂时用不到的钱放在我们这里,我们给你每月1分到1分2的利息。”
原本一笔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担保公司分拆成了三笔业务:既有担保、又有高利贷和高息揽储。记者从多家银行了解到,目前北京市场上小企业贷款一般为年利率8.2%。而北京几家民营和外资担保公司则表示,贷款月息是4分到6分,年息50%-70%。
北京市方元律师事务所娄一林表示,超出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民间借贷行为就被视为高利贷。法律上只是承认并保护最高为基准利率4倍范围内的债权债务关系,超出的部分法律上是不予支持和保护的。
“我们借款给客户时,签署两份合同,一份合同把利息水平做在同期基准利率4倍之内,剩余的利息我们再签一份咨询费的合同。公司会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律上定义的高利贷。”上述担保公司人士说。
融资困境助推担保乱象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称,担保业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直接推动力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广东省信用担保业协会秘书长陈文称,“银行采用‘砖头文化’的信贷模式看抵押物价值放贷,而小企业一般都抵押物不足,在此基础上担保公司应运而生。”
据他介绍,担保公司在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给予担保提升企业信用级别,帮助企业拿到贷款。作为承担风险的对价,担保公司向企业收取一定的担保费,若贷款出现问题,担保公司要向银行100%的进行代偿。“既减轻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又满足中小企业贷款短、频、快的需求。再加上政府相关政策的鼓励,担保公司繁荣发展起来。”他说。
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担保公司成为中小企业信贷的助推器。今年信贷资金紧张的局面让小企业的融资更是雪上加霜。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称,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但求贷无门,只能花高价钱求助于民间借贷、担保公司等。
银监会融资担保部副主任朱永杨表示,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有较大的发展空间。银监会数据显示,去年银担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6894亿元,较上年增长69.9%。其中,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为14.2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性担保,户数较上年增长58.3%。
高风险已初步显露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重申,依据相关规定,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等。
担保公司违规吸储、违规放贷的风险已经初步显露出来。去年初,河南金邦投资担保公司私自吸收公众存款,结果老板失踪,大量放款人四处奔走仍无法追回投资资金。今年3月份,400余名投资者在诚泰担保存的1.2亿元资金蒸发。
担保公司乱象已引起监管层重视。上周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等八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指出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在媒体座谈会上表示,2010年3月银监会等七部委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等。“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其中自有资金的80%可以用于投资国债、金融债券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另外20%自有资金可用于其他投资。但不允许自有资金直接放贷。20%以内的自有资金可委托银行进行贷款。”该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
上述负责人还透露,排查发现,目前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提高盈利水平,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资本,热衷于担保主业外的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存在一些单体机构风险,而且部分银行高管通过亲戚朋友自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指定担保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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