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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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10 8:55:18 来源:
作者: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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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收拘后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无法联系被拘留人亲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被拘留人委托律师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同时通知其委托的律师。 第十五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章 管理和教育 第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不同、是否成年以及其他需要分别拘押的情形,分别拘押和管理。 女性被拘留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 第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对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饮食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二十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传染病的被拘留人实行隔离拘押。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报拘留决定机关和拘留所主管机关备案,并派拘留所人民警察监管。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其亲属。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可以对被拘留人提前解除拘留,交由被拘留人亲属接回治疗。 第二十一条 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亲属为被拘留人提供的生活必需品应当经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 第二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教育,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约束性警械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哄闹、打架斗殴,扰乱监管秩序的; (二)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三)殴打、欺侮他人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约束性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被拘留人收拘后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讯权利。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第二十六条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的亲属以及委托的律师可以在规定的会见时间内会见被拘留人。亲属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内会见场所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学考试、配偶生育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所、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畘人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执行。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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