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7年,我国就向WTO秘书处提交了加入GPA的申请和初步出价清单,并于与美国、韩国、日本、加拿大、欧盟这5个GPA成员进行了首轮谈判。
“在首轮谈判中,WTO秘书处和GPA成员对我国履行承诺给予了高度评价。但是GPA成员普遍认为,我国出价过于保守,并希望我国对初步出价清单做出重大的改进。”上述参与谈判的人士告诉记者。
2007年的首轮双边磋商,令GPA成员国认为中方的出价与GPA通行方式完全不符,并希望中国做出实质性改变。
“门槛过高”是他们较为失望的理由之一,例如其他成员国之间政府采购的门槛普遍为货物采购13万、服务项目13万, 工程500万。而中国给出的标准是货物50万,服务400万,工程两亿。
欧盟给出的意见认为,中国的出价没有体现中国经济在全球的地位,“希望中方能够在保护国内产业发展和物有所值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一般而言,政府采购具体的开放范围由五个附件来决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其他主体,还有服务附件以及工程附件,此外还有一个总备注(附件的备注),由此具体确定政府采购向GPA开放的范围。而中国的附件2地方政府中空缺,没有列出地方实体,附件3其他主题中的14个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也应当是列入附件1中。
“事实上中方的附件3中没有列入任何实体,且没有任何国有企业。”谈判中,一位欧盟谈判代表曾表示过不满。
而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只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预算资金进行的采购不包括在这一范围之内。
“政府采购市场的谈判,开放的范围取决于新加入的国家与GPA现有成员国谈判的结果。从总体上来看,任何一个国家加入GPA绝对不意味着是开放整个政府采购市场。”曹富国告诉记者,在他看来,加入GPA以后政府采购市场的态势一定是双轨制。所谓的双轨制即在政府采购中设定一个边界,在边界之外和之内执行不同的采购规则,开放的范围内执行的是GPA的规则,在不开放下执行的是国内的采购规则。
“双轨制是两套规则,不存在一般意义上讲的国内规则与GPA规则怎么取舍,或者和GPA的规则保持一致的问题。”曹富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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