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进一步完善就业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体系
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出发,落实政府责任,动员社会力量,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市民的社会保障水平;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努力缓解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扩大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实施新增就业岗位计划。建立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以及人力资源开发有机结合的促进就业机制,大力支持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对吸纳市民就业量大的均势产业进行必要的扶持。
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对创业企业的服务和支持力度,优化创业环境。发挥好政府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市、区两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资助创业,进一步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运用公共财力创造或购买的就业项目和岗位,重点用于安置生活困难和就业困难的“双困”人员就业。巩固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就业岗位,提高困难人员的就业稳定率。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的扶持力度。加强就业政策与保障政策联动,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积极就业。
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和促进就业责任体系。完善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实施第二轮“三年技能振兴计划”,完成100万人次职业培训,注重加强面向郊区农民、青年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法强化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逐步推行特殊岗位就业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企业裁员机制,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措施安置富余人员。加快推进就业立法。(见图16-1)。

图16-1 努力扩大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扩大基本社会保障覆盖面。按照要分类、有梯次、保基本、广覆盖的要求,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和方式,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到2010年本市市民各类基本社会保障覆盖面达到98%左右。逐步落实解决城镇职工老年遗属、70岁以上无劳动保障关系的城镇老年人员等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到2010年参加城保、镇保、农保等基本社会保险的总人数达到1050万人。
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稳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统账分理”,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统筹调剂能力。重组少年儿童住院基金为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强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机制,适度提高门急诊医疗的保障程度,以离土农民为重点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农村养老保险以区县为主统筹,形成农民养老金合理增长机制。完善郊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逐年递增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本市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规范企业参保,逐步提高来沪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覆盖面,到2010年,参保人数争取达到350万人。探索建立城保、镇保、农保等不同社会保险制度相互衔接的基础平台。大力发展补充保险,鼓励发展商业保险。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完善社会保障监管机制。
发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慈善事业。继续实施“分类施保”,完善医疗、教育、住房等单项救助政策,并加强对困难群众的综合帮扶。完善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金年度增长的调整机制。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福利设施。进一步做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继续发挥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等组织的示范作用,通过税收等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慈善和公益事业。
改善困难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扩大廉租住房、实行公有住房低租金和旧公房改造等措施,逐步解决生活和居住困难家庭的安居问题;通过适当放宽购房贴息条件、建立租售并举新机制等途径,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见图16-2)。

图16-2 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
(三)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规范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加强对垄断性行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监管。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信息体系,加强个人收入税收征管。逐步建立收入分配差距的预警预报机制。
加强收入分配政策调节。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企业普通职工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鼓励劳动者通过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通过自主创业、技术创新等方式提高收入,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积极发挥税收、捐助等制度对社会收入和财富的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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