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病不设起付标准(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病种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门诊特殊病不设基金起付标准,在《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疑难或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省级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省有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不过,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生育,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