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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人员可享工伤保险
昨天,《昆明市贯彻〈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这对全市178户企业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是一个极好的消息。今后,这些老工伤人员将可领取标准较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据介绍,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参保企业的新工伤人员纳入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但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并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目前,昆明市共有517户企业,涉及老工伤人员11964人,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涉及178户企业744人。
由于老工伤人员多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不少企业仍执行上世纪50年代的《劳动保险条例》待遇标准,伤残抚恤金、护理费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仅二三百元。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1054元、生活护理费为6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为808元。较大的待遇差距引起了老工伤人员的不满,不断要求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此次可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现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1-4级伤残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具体包括以下人员:因工伤残已被认定或者鉴定为1-4级伤残的职工;因患职业病已被认定或者鉴定为1-4级伤残的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含1-4级因工伤残职工退休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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