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不仅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也是其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正式实施,为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这部法律的施行给百姓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 广大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应当如何运用这部法律来实现自己的权益?昨天,两位嘉宾做客本报96466政法热线,与市民朋友们进行交流并答疑解惑。
关键词一:就业公平
汤先生:我原在常州一家企业任软件工程师,上个月跳槽到苏州一家外企,参加公司高级业务培训后去体检,结果被查出携带乙肝病原。公司即以培训不合格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这样做合理吗?
岳建景:没有道理。这样做存在就业歧视嫌疑,违反公平就业原则。如果是因为培训不合格,可以以试用期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合同,培训后再进行体检有违常理。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应该得到保障。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录或辞退相关员工。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的医疗机构检查报告。《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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