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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带薪休假制度偏重单位利益


cye.com.cn 时间:2012-10-14 21:17:23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项凤华 王颖菲 我来说两句

不会主动监管 举证要靠个人

目前,不管是外企、民企,还是政府机关、国企,所有员工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带薪假期”,即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不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也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认定难等各种主客观原因,存在“不举不问”的情况,“一般不会主动去查,除非职工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带薪休假制度

“重”单位利益“轻”职工权益

虽然“十一”长假过去了,但是关于“黄金周”变成“黄金粥”的话题余波未了。拿什么对策来拯救黄金周?最近几天,专家观点频繁抛出。不过,最集中的建议是:尽早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让老百姓自由选择出行时间。昨天,现代快报记者采访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副教授方江宁,他认为“十一”休假和带薪休假性质不同,前者属于法定节日,具有国家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而后者是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监察制度 还不够完善

柒周刊:人们将“画饼充饥”、“水中月亮”、“空中楼阁”、“看起来很美”等形容统统送给了带薪休假制度。是什么挡住了我们的年休假?

方江宁:我认为年休假制度实施的困难主要在于 “有法难依”。一方面,就法律而言,有些规定有弹性。比如“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另一方面,就企业而言,劳动者带薪休假会增加用工成本,对休假一事自然是持消极态度。为此,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以当前休假“条件不成熟”为由,对其职工年休假申请进行推诿,甚至暗示企图依法休假的职工将来可能会被“缓晋级”、“扣工资”、“丢饭碗”等。可见法律规定的“弹性”给用人单位规避法定义务披上了语言的伪装,造成“有法难依”,挡住了我们的年休假。

带薪休假制度 “重”单位“轻”职工

柒周刊:在执行带薪休假的规定时,很多单位缺乏统一的标准——什么时候可以休、休多长时间、薪金按照什么标准发放,常常没有明确的说法。目前,带薪休假制度是否还有完善的地方?

方江宁:确实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是有些规定弹性过大,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这样的规定,内容指向很明显,将对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保护放在首位,其次才是劳动者的休假安排。尽管规定了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和“经职工本人的同意”,但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和施加不当影响,职工的“意愿”或“同意”恐怕被“注了水”,这与《条例》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是相违背的。如果单位只要支付补偿,就可以用工作需要的理由取消员工的休假,带薪休假只能是名存实亡了。

柒周刊:有人认为因为《劳动法》只有原则规定,却无实施办法尤其是没有罚则,所以引不起重视。但是,2008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则明确了罚则,为何依旧是休假难?

方江宁:政策已经出台,政策悬空不应该。因为现在大家的收入水平到了一定程度,从节假日旅游的爆满情形来看,不少人是愿意休假的,因为带薪休假制度是广受欢迎的。

带薪休假与 黄金周并不矛盾

柒周刊:也有很多人主动放弃休假,一份调查显示,在“带薪年休假”和“3倍工资收入”之间选择前者的占40%。

方江宁:一般地,当工资水平较低时,个人倾向于放弃“休假”以赚取加班工资;而当工资水平较高时,个人则倾向于放弃“加班”而选择“休假”。随着工资水平上升,选择“休假”而放弃“加班”的职工应该会增加。当然现实中,不少职工选择“加班”可能并非单纯从个人意愿来考虑,的确有职工想休年假,但在弱劳强资面前,忍气吞声,主动放弃。事实上,只要用人单位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放弃“带薪休假”也是职工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职工应该依法主张和维护“带薪休假”的权利。

柒周刊:目前很少有员工单独因带薪休假提起劳动仲裁的,往往是在离职时,将未休的年假、企业克扣的加班费等合在一起来“算总账”。


方江宁:的确如此。我认为,原因要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很多用人单位带薪休假的规定有较大的弹性,今年不休,可以明年补,短期侵权责任不清,故离职时“算总账”比较合理;另一方面,当前劳动监察制度还不够完善,不举证就不会上门查,加上职工主观上对违反带薪休假制度引发的侵权不够重视,从而很少会单独因带薪休假提起劳动投诉。

柒周刊:带薪休假与黄金周矛盾吗?有人认为,黄金周与推广带薪休假并不矛盾,不是非此即彼、有你没我的关系,建议同步进行。

方江宁:我个人非常赞同这个观点。“十一”休假和带薪休假性质不同,前者属于法定节日,具有国家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后者是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来规定,带有福利性。因此,两者是并行不悖的,不能相互取代。不能因为当前长假“拥堵”而牺牲掉法定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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