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的初始制度安排应当实现什么目标呢?
当前有较高的治理效率,特别是决策效率,以便及时抓住商机,把事情做起来;
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奠定一个初步的、良好的治理机制基础。
其基本原则是:简单和有效,因地因时制宜。
企业共同创始人之间的股权分配,其基本依据是每个创始人对创业企业的贡献度、重要性和所承担风险的程度(包括创业所放弃的机会成本和创业资金投入等)。
国内创业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在创业之初,核心创业者拥有较多的股份,而其他创始人按照其重要性和加入团队的早晚分配相应的其它股份。我们将这种模式称为“雁行股权结构模式”。在这里,核心创业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人或者多个人,但最好是一致行动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创业团队中有人敢于做决策、且能够承担责任和风险。同时,这也可以使核心创业者在企业多轮融资后,仍可能持有较大额度的股份,从而保证对他产生足够的激励,并且核心创业者仍然对企业重大决策有重要的影响力。
由核心创业者控股或者相对控股,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维护团队稳定。在现实创业中,这就可能存在一个矛盾:如何既能保证创业团队的执行效率和稳定性,又能给其他核心价值驱动因素所有者提供足够的激励?我们认为,将公司的股权和分红权适当分离,不失为一个可行方案,即核心创业者可以在股权上绝对或者相对控股,但是赋予其他核心价值驱动因素所有者较大比例的分红权(可以是有条件的),这可以实现创业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或部分分离。
某高技术有限公司创业团队共4人。工商局登记的股权分配是:投资者占30%;创业领导者X占52%;其他成员Y和Z分别占13%和5%。但团队成员之间内部有个协议,X将自己分红权中的7%让与Z,另外,他还分别将4%、5%让与后面引入的高级管理人员U与V。因此,创业领导者一方面拥有52%的股权及其所对应的控制权(投票权),保证他在最终决策中的发言权;另一方面他实际只拥有36%的分红权,但是这有助于激励创业团队其他成员和公司高管人员。
现实中,创业者常常可能遇到以下这种情况:核心创业者没有足够的资金,他必须得到其他人的投资才能创业,并有可能因此丧失控股权。一种可行的办法是,一开始,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考虑少些,并且自己尽可能多出资,其它合伙人的股权投资少些,这样核心创业者可以尽可能争取拥有较大的股权;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向其它途径(包括其他合伙人)借款方式获得一部分流动资金。如果还不好办,可以争取和其他合伙人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以事先规定的合适溢价回购企业股份。
值得一提的是,创业企业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建立董事会,特别是对于那些股东较多、或者存在外部股东的创业企业。管理层和董事会最好不要完全一致(即使无外部股权投资),要注意发挥外部独立董事的作用。实际上,硅谷的很多创业企业在早期就引入外部独立董事。
中国某互联网创业企业,在1999年前后一度发展成为一个知名的门户网站。企业有20个原始股东,但一直没有设立董事会。所有的重大决策,都通过开股东大会来讨论决定;每次开会时候,大小股东七嘴八舌,常常议而不决。他们在争论和争吵中,错过了互联网企业最佳的融资时机,最终公司很快倒闭。
关于创业团队的激励,对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创业企业,所采取的具体激励方式可能有很大差别。对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人力资本是其发展的关键要素,因此,激励必须重视这一点。在物质激励方面,对于核心技术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重视股权和期权激励,这可以使他们的个人利益和企业发展息息相关;必要时还应当给予更大范围的员工股票期权。
要重视精神激励,应当更多地为有能力员工提供良好的成长“舞台”,使得他们的个人职业发展和企业成长、乃至中国的产业发展密切联系。那些当年与华为、联想、中兴通讯等创业企业一起经历“风风雨雨”走过来的早期员工,不但在物质方面得到较好的回报,在个人职业发展上也取得很大的成功。
创业团队的“新陈代谢”与制度安排的演进
在创业企业发展过程中,创业团队及其成员内部之间的重要性可能发生变化,出现创业团队的“新陈代谢”。初始创业团队成员,可能由于种种原因离开创业企业,或者由于其能力、精力或动力等因素,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下降、甚至成为企业发展的“束缚”;也可能有新的成员加入,或者一些非核心成员成长为CYE创业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创业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可能识别出新的创业机会,开创新的业务,如何让相关人员具有足够的激励和约束去开创新业务,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要使企业的价值创造力得到保持和可持续提升,创业企业的制度安排通常需要“与时俱进”。
创业团队“新陈”所对应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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