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投资者准入制度
控制风险,一直是监管部门在设计创业板相关制度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2008年,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在一次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创业板的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企业,二是投资者,因此要给两者“设门槛”。
因此,当时的考虑是投资者要在投资创业板之前签订相关风险知悉协议书,“不是说不让老百姓投资创业板,但要防范风险。”该负责人说。
秉承这一原则,本次上报的《管理暂行办法》“总则”中明确的增加了一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现在投资者结构还不合理,不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所以存在一个影响市场稳定的潜在风险因素。”一位已储备了很多创业板上市资源的券商投资银行部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
虽然原则已定,但合格投资者如何具体界定,监管部门还需出台更明确的操作指引。
实际上,“研究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已被列为2009年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1月14日,在2009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对此的阐述是:区别投资者的不同市场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据记者从监管部门获得的信息看,合格投资者制度会是一项系统工程,证券机构提供相应服务、投资者对不同市场的适应性等,都将有配套考虑,《管理暂行办法》只提出原则要求也就不难理解。
从目前已有的制度看,主板和中小板已经开始推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过《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以培育成熟、合格的个人投资者。
为防控风险,对创业板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也会有其他具体要求,比如交易所将颁布的交易细则中,可能会规定交易规模的限制。如现在三板市场采用的是“3万股为1手、每次交易最低1手”,也就是说,如果1只股票价格为1元/股,则投资者买一手就需3万元,因此这一要求设置的是资金门槛。
这一点尚福林在监管工作会议上也有提及,“合理设置交易门槛,强化创业板监管措施,防止过度炒作,确保创业板顺利推出、平稳运行。”
《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证监会和交易所各自应负的职责,即“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而证券交易所负责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正是在此分工下,证监会颁布《管理暂行办法》后,将由交易所发布拟上市企业的招股说明书编制标准与格式、上市细则、交易细则等配套制度,创业板的保荐制办法、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等也将配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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