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到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而且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也就是说,只有那些中小企业中的佼佼者,才有资格上市。实际上,符合这样条件的企业在中小企业中是凤毛麟角。保守估计,我国的中小企业超过4000万家,而符合上市条件的只有3000~5000家。
不仅如此,即便是那些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也并非立马都能上市。毕竟,市场容量是有限的。就算创业板推出来了,短期内能安排上市的中小企业数量,相对于庞大的企业总量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那些早早就打好如意算盘的企业,最终难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除了不适合上市却盲目上市的风险,企业急切的“圈钱”欲望,也极易造成在与投资机构和上市中介机构等专业机构合作过程中纠缠不清。
企业作为融资方,与投资方关于企业上市目标的一致性,以及双方在利益和风险分配方面的约定,是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双方在利益和风险方面的冲突,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不但会阻碍上市的进程,更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如何趋利避害
事实上,至今在全球40多个创业板市场中成功的,只有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一家而已。中国创业板能不能避免重蹈失败者的覆辙?我们不妨从近在咫尺的香港创业板遭遇的挫折中,吸取一些经验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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