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看创业企业时,不光看这个企业开了什么花,而是要看这个花开在什么样的树上,开在什么样的根上,这个花是否会结果,会结什么果?”前述人士如此转述创业板发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话。
实际上,这一方面要求企业要有稳定的基础,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在技术、自主创新方面要有“维持创新机制”,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
另一方面,创业企业的成长性、创新性强,同时风险大,意味着信息不对称性大,因此为了将道德风险降至最低,监管部门把诚信合规的严格要求延伸到控股股东。
比如除要求发行人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这在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中要有所体现。
同时企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成为招股说明书的重要责任人之一,要求其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承诺没有指使发行人做一些不当行为等。
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对创业板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定了诚信合规底线。
“发行人主体的诚信、规范,具体表现在股权、独立性、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制度、章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资格等各个方面。”前述保荐机构人士说,这些也是尽职调查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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