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或者无偿借用监管对象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物品。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
第六章 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证监会保密纪律,不得探询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保密信息,不得泄露保密信息。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不得泄漏工作中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进行信息误导。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和文字材料时,不得涉及证券期货监管未公开信息;内容涉及资本市场信息的,应当真实、客观。非因工作需要,不得与他人谈论证券期货监管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采访,不得发表或者散布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证监会重大决策不一致的言论。
第七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监管职责有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对应回避事项施加影响。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管对象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社团等非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兼任职务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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