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教育、督促工作人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准则行为的,知情人可以向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举报或投诉。中国证监会有关单位或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准则的,由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证监会机关及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证监发〔2000〕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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