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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的风险防范


cye.com.cn 时间:2009-6-24 9:33:02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吕俊山 我来说两句

  18)高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9)企业及其控制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0)企业及其控制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与专业机构合作的风险防范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需要与券商、律师机构、会计师机构、评估机构等上市中介机构合作。

  上市之前,有些企业需要和股权投资机构合作进行融资。

  一、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的风险防范为了达到创业板上市条件,有些企业可能需要风险投资机构或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支持。

  企业作为融资方,与投资方关于企业上市目标的一致性,在利益和风险分配方面的约定,是双方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双方在利益和风险方面的冲突,如果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可能会公司的正常经营,阻碍上市的进程。

  相应的风险防范策略是,通过考察投资机构背景、合作条件和各种风险分配的适当性等,优选几家投资公司作为可能的合作者,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负责股权融资专项法律设计,并且参与谈判、合同签订、履约全程工作,获得与投资机构实质上的平等甚至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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