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解决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完善青年创业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广大青年就业创业、增收致富,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08]4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是指本行向经服务区域内团组织审查推荐,具有创业意向和能力且符合贷款条件的青年发放的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以本行“丰收小额贷款卡”为载体,采用“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用随贷”的简单灵活授信方式。创业青年可凭“丰收小额贷款卡”通过本行的营业网点或自助渠道实现贷款的发放、使用、还款等服务功能。
第四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办理遵循“资金优先、利率优惠、手续简便、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对象是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户籍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地在萧山区内的青年。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为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贷款对象;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三)有具体创业项目、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
(四)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五)有合理的贷款用途;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资信良好,具用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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