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只能用于青年创业中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生活消费。
第三章 贷款方式、额度、利率及期限
第八条 贷款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采用信用、保证、联保、抵押、质押等方式,并可采取多种方式组合担保。
第九条 贷款额度。对资金实力、创业领域、信用状况等综合因素较好并有志创业的青年提供“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为30万元;对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一定社会影响、有产业特色和经营效益、有良好信誉、需继续扩大规模的青年创业者,其最高授信额度可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资金实力强、从事优先行业、信用状况良好且效益好的,最高可授信信用贷款10万元。
第十条 贷款利率。对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对从事农林牧渔纯农业生产的贷款,原则上按基准利率执行;对从事其他行业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上浮2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创业青年向当地镇、街团(工)委提出申请,填写《萧山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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