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开展促进创业投资有关试点工作,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营造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业企业发展,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5]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资金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和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系指用于以参股成立创业投资企业和与合作机构联合投资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资金。
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资金,是指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于园区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资金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应建立资金运作的引导放大机制,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
第二章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第一节 引导资金的设立及管理
第六条 引导资金以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投中心)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的条件下,引导资金可以接受海内外捐赠。引导资金所得收益及投资退出回收资金纳入引导资金循环使用。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用下列两种使用方式:
(一)采取跟进投资方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有关规定,与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采取参股方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节有关规定,引导社会各类资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其受托管理资金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资方式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的,该投资等同于创业投资企业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企业间拆借、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投资、赞助、捐赠等。
第九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是引导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创投中心是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引导资金实际规模的1.5%,具体按照中关村管委会审核通过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引导资金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和使用原则;
(二)审核创投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
(三)审核创投中心拟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和设立方案;
(四)监督检查创投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审议批准创投中心拟派出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创投中心对引导资金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引导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草案;
(三)执行经中关村管委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
(四)受理并组织对引导资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方案的评审,并提出向引导资金参股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的人选建议;
(五)组织实施跟进投资以及经中关村管委会批准的引导资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设立方案;
(六)负责引导资金投资项目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编制引导资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创投中心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成为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方案,以及对引导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建议和意见;审议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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