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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资金申请管理办法


cye.com.cn 时间:2010-11-7 10:56:22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我来说两句

  第四节 投资退出

  第三十四条 创投中心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关协议、章程及具体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退出被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给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股东。

  (一)被投资企业回购;

  (二)转让给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或员工;

  (三)公开招标、邀标转让,公开拍卖或协议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四)股权上市流通后售出;

  (五)被投资企业整体出售;

  (六)企业清算。

  第三十五条 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创投中心退出被投资企业。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

  第一节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十六条 获得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定为创投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所投资企业为注册在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

  (三)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园区内被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其受托管理资金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资方式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的,该投资等同于创业投资企业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成为创投合作伙伴、享受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补贴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贴额度为对某一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单笔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节 受理及审核

  第三十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创投中心作为风险补贴的受理机构。

  第四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持下列文件到受理机构申请,经中关村管委会批准后成为园区创投合作伙伴。

  (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介绍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五)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证明其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有关协议及其它证明文件(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中文要点说明并加盖公章);

  (七)创业投资企业过去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

  (八)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标准征信报告》(有关信息参阅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www.ecpa.org.cn)。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十一条 经认定为园区创投合作伙伴,且其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持下列文件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得风险补贴:

  (一)中关村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

  (二)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

  (四)被投资企业的入资凭证复印件;

  (五)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园区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返程投资’方式投资境内企业,还应提供其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资机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投资金额等上述第三款中《投资协议》要点的中文说明。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十二条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交上述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中关村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四十三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确认,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符合规定的风险补贴项目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已实际进行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园区内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6个月之内提出风险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章 监督

  第四十五条 引导资金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

  创投中心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汇报引导资金的运作情况和效果。

  第四十六条 认定为引导资金合作伙伴、创投中心已参股设立并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获得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严格履行合作协议。对于违反合作协议或以虚假材料骗取引导资金和风险补贴的,中关村管委会和创投中心将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获得创业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园区各类科技计划、产业化专项时,将视项目情况优先给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原《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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