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台湾企业来闽投资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软件企业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软件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对我省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信息化应用软件及技术服务,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企业在本省注册并有良好后续服务条件的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优先邀请本省软件产品提供商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参与信息化项目招投标。
对重点软件企业以“海西软件”统一形象在国家级、省级主流媒体及重要公共场所开展宣传活动的,给予一定补助。
对在各级媒体播出的我省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原创动漫公司所在设区市财政可按不低于国内同类城市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在中央、省级媒体播出的我省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省级财政再给予不低于设区市奖励标准10%的奖励。
支持台湾软件企业来闽投资,鼓励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动漫、信息化服务等台资项目入驻福州、厦门、泉州等地软件园区,支持台湾优秀软件产品在闽推广应用。
加大对企业融资扶持
积极引导和推动福建软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进行融资;鼓励软件园或软件产业集群内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降低单个企业发债成本,提高发债成功率。
组织实施“福建省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对列入培育计划并进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阶段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优先投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省、市政府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可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的20%比例跟进投资;省级工商发展资金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省软件企业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
支持设立软件行业性担保公司,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应提高审批效率并予以利率优惠;对为软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省级工商发展资金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予以补助,并可优先获得省级再担保公司的再担保。
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通过专业机构评估,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到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同时,支持软件开发人员以技术专利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积极引导和推进商业银行开展软件行业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