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斯卡利看来,乔布斯从来没有把他当成一个真正的CEO,擅长严格流程和制度管控的斯卡利也的确相信,天马行空的乔布斯正在将苹果公司引向毁灭,这让他不得不和董事会一起作出了赶走乔布斯的决定。乔布斯则认为,身处创新浪尖潮头的计算机业,当时需要的恰恰是他这种不墨守成规的领导人,没有人能够取代他在苹果的作用。
这种将公司利益摆在首位的共识与理性,让当事人在多年之后能够心平气和地回忆当年的决策,他们的“复盘”同样是基于生意,而非道德。斯卡利坦承赶走乔布斯是个错误,他和乔布斯完全能够拥有一种共存而且互补的领导方式。不过,也有当年投票赞成驱逐乔布斯的苹果董事认为,尽管乔布斯后来证明了自己是正确的苹果领导者,但当年赶走乔布斯也没错,因为乔布斯在离开苹果的12年间成为了一个更成熟的管理者,没有这12年的放逐,也就没有苹果在乔布斯归来时的再度辉煌。
就像现代国家用民主选举制度代替了君权神授的世袭制度,现代企业也利用委托代理制度解决了一个常见的企业困境:如果一家公司的创始人不再被认为是执掌该公司的合适人选,那么应该如何用合法手段来实行一场“黄桥兵变”,在保护所有者产权的前提下更换公司领导层,实现多方共赢。
问题也并未到此就结束,因为在现实中,很少有创业者(甚至其后裔)会自觉地认为自己不再适合掌管公司,并自愿将权力让渡。因此,创始人对于公司掌控权的争夺至今仍如火如荼,激烈得有如战争。
董事会是一种途径,它的作用正如议会,董事即股东推举的议员。按照公司治理规则,涉及董事席位的变动,应该由股东大会或依据公司章程来决定,不能由董事会来定。一般来说,大陆法系讲究“股东会中心制”,即董事会只拥有股东会明确授予它的权力;而英美法系则奉行“董事会中心制”,即除了股东会保留的,董事会具有一切权力。在倾向于鼓励创业者的英美法系中,英美法律体系的惯例,即律师在起草公司章程或协议时,总是不会忘记加入创始人的保护条款,即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创始人还可以利用公司所设计的防止被恶意收购的规则来予以反击。因此,按照西方国家多年来的游戏规则,管理者很难与创业投资者进行对抗。
不过,在实际战争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胜负并非一个简单的算术问题,绝对控股的创始人自然能够实现自己的意志,但股份不占绝对优势的创始人也未必一定就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他们的控制力并不限于股票份额,外部环境、时势、个人影响力甚至人格魅力等因素都可能会发挥作用。正如陈黄之战结果所昭示的那样,这其中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始终是大部分股东相信谁来执掌公司对公司未来更加有利。
2002年3月19日,美国历史上声势最为浩大、耗资最多的一场股东投票拉开序幕,对决的双方是惠普公司时任CEO卡莉·菲奥利娜和以沃尔特·休利特为代表的惠普公司创始人后代。休利特发起这场股东与代理人之间战争的直接导火索,是为了阻止卡莉提出的价值近200亿美元的惠普与康柏公司并购案,他认为这桩并购风险太大,而且违背了惠普长期遵循的企业文化“惠普之道”。对战的另一方,卡莉早在尚处于CEO候选人阶段时,就明确对惠普董事会表示,“惠普之道”已成为企业官僚化作风的根源,必须加以改变。因而,也可以说,无论有没有康柏并购案,这场冲突都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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