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加强见习基地创建工作。继续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大力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积极性高、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所属事业单位见习岗位,逐步探索扩大实施范围,为广大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各地也要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一批见习基地,以满足本地高校毕业生见习需求。
(三十八)大力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各高校要建立专业实习基地,确保大学生正常实习;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职业能力培训,引导大学生参加相关职业能力鉴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职业能力培训,组织毕业生到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技能培训,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十九)加强高职学生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需要,为大学生组织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四十)大力实施继续升学计划。增加紧缺专业人才的招生计划,在高校毕业生中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面向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本科专业和技能紧缺人才的高职(高专)相关专业接收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
八、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四十一)放宽准入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放宽市场准入。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注册资金实行分期到位的原则。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才中介机构2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提供落户服务。
(四十二)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所备案后,实行3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3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四十三)收费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专门窗口,高效、优质、快捷地做好服务。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十四)税收优惠政策。对创办中小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为创业主体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相关条件和政策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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