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贷款优惠政策。各级财政应结合实际安排专项经费设立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将小额担保贷款向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倾斜,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四十六)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要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十七)实施“五个一创业工程”。在全省范围内打造1个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立10个创业培训基地,扶持100个毕业生创业项目,为1000名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和相关创业支持,组织10000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工程。探索实施导师制,挑选企业家以传、帮、带形式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四十八)其他优惠政策。创办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网站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收费。
九、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四十九)各高校要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帮扶工作,摸清底数、掌握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最大限度地使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
(五十)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对高校毕业特困生实行求职经济援助,经院校证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特困生,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给予保障。
(五十一)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免收特困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特困生在择业过程中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办理户口迁转和人事代理、查询就业信息等,一律免收相关费用。严禁各高校因欠费扣发特困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档案等证件和材料,确保其顺利离校,及时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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