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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私营企业产权构成、效应与重组


cye.com.cn 时间:2012-12-18 11:11:58 来源:价值中国 作者:蒋泽中 我来说两句

    近年来,各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其中以私营企业的发展尤为明显。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资料,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私营企业户数实现连续增长,截至2001年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已有200万家以上,达到了改革开放以来前所未有的数量规模。根据笔者观察,由于近20年来国家实施渐进式改革,政策环境不断变化的影响,中国的私营企业

  在几十年摸索发展中实际形成的产权构成类型较国家相关法规界定的类型有所丰富。从不同产权构成的企业所表现的发展状态来看,“假集体”企业产权归属不清问题仍在制约私营企业的发展。要适应“入世”后的市场竞争,私营企业应把握当前国有企业改制和调整行业布局的时机,从调整产权构成和重组经营资源入手,尽快增强自身在行业内的实力、实现由数量增长到实力增长的本质性转变。

  一、 实际产权构成类型较为丰富

  目前私营企业实际产权构成类型与国家有关企业法规界定的组织形式相比较为丰富。并且具有“产权归属于个人与家族的企业居多, 对人力资本的认同度不高、‘假集体’型企业产权归属名实不符、不能及时纠正,由于企业改制而形成带有混合经济特点的产权结构”的特点。

  (一)主要由个人或家族拥有的企业

  根据现有的统计数据和多年对国内私营企业发展状况的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结果,个人或家族拥有型企业在中国私营企业中所占的结构比例是最大的。这一方面是由于目前私营企业中独资企业依然占据总数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内私营企业总数中已占有一半以上数额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企业中的多数是由个人或家族企业转换而来。根据个人与家族型企业内部存在的产权结构差异。其实际产权结构类型可大致划分为:

  1. 个人独资型。产权实质归属于所有者个人的企业。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这种类型的私营企业基本上是由个人创业、早期经营成功的个体工商户发展而来。是随着初期经营的成功,所有者为追求更大的经营规模和更强的经营实力而扩大投资规模,增添经营设备、雇佣从业人员,逐渐由个体工商户转化为私营企业。

  2.家庭所有型。产权归属于某一家庭的部分成员或全部成员的企业。这种类型的私营企业多数由家庭投资的个体户演变而来。随着经营产品与服务项目的增加和经营效益的增长,以家庭成员为所有者群体的经营实体其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开始向私营企业发展。当其所雇佣人员达到8人以上的数额时,有关部门根据私营企业管理法规的规定将其纳入私营企业的范畴。

  3.家族成员共同持股型。产权主要归属于某个家庭的成员,与这个家庭有亲缘关系的家族成员也参股其中、持有部分产权的企业。这种类型的私营企业早期多数由个人或包含其家庭成员在内的所有者创办,家庭成员之外的家族成员随其经营需要而应邀加入进来并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较小)。通常表现为个人或家庭所有的企业形成在先、家族成员加入在后,逐步转化为个人或家庭控股、家族成员参股的形式。

  (二) 有人力资本参与的合伙企业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私营企业中合伙型企业的数字占据总数的比例不到10%,但是事实比例要比统计数大一些。原因是尽管现有的200万家左右的私营企业中自然人身份的合伙企业只有14万户左右,且所占比例呈现下降趋势,但事实上在不断上升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私营企业中,占一定数量和比例的公司制企业是由原来的个人合伙或私营合伙企业转化而来。比较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型企业和仍保留自然人身份的合伙型企业会发现,组织形式上的规范并未改变其原出资者构成和产权归属的实际类型。在产权结构方面,他们的实际变化不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结构形式。

  1. 完全集中型。企业由几名合伙人共同出资创办,产权完全归属于合伙人所有的企业。一些由个人合伙发展而来的企业以及由几名合伙人创办、但处于经营初期阶段的私营企业多数能接受这样一种产权结构安排,因为通常在这个阶段,由于企业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尚不明朗,外部投资者多数不愿涉足其中,合伙创业的所有者们也不认为具备出让企业产权的时机或有出让产权的必要。

  2. 私人控股型。私人控股型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包括私人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其中私人所有者持有企业产权的比例较大,处于控股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所占产权比例较小,处于参股地位的企业。通常这类企业或是在企业设立时由私人和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共同出资,或是在私营企业设立后由于经营需要邀请其他所有制企业参股而形成的。是私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迫于行业资质要求或经营规模限制,为克服经营中企业竞争或项目投标方面困难而产生的,因此,私人资本愿意吸纳公有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加入以改善企业资质条件,增强企业经营实力。

  3. 创业者控股型。产权所有者中既包括原创业投资者,也包括来自外部的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其中产权主要归属于原创业投资者,管理者由于接受聘任时获赠部分企业股权而加入所有者队伍,所拥有的产权比例较小。这是私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明显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产权结构类型。当私营企业进入经营业绩增长稳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阶段时,为保障企业的良好发展势头,原企业所有者开始考虑利用让渡部分企业产权以争取从外部吸纳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改善企业管理水平,创业者控股、管理者及专业技术人员持股的现象由此而生。这种类型的私营企业目前占国内私营企业总量的比重较小,但从发展趋势上看有不断扩大的可能。

  (三)亟待纠正的名实不符型

  名实不符型企业主要指现在在全国各地区仍未能得到及时纠正的各种“假集体”企业。“假集体”企业通常主要指以公有制经济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由于历史条件的缘故。这类企业多设立于80年代初、中期,受企业设立时环境条件约束,以公有制经济组织名义注册,实际上依靠私人资本支持、按照私营企业运作模式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产权归属名实不符、形式多样。根据企业设立时参与创业的国有或集体企业与经营者个人的资源组合情况、实际所处位置和约定的利益分配条件,此类企业的产权构成类型可细化为以下几种:

  1. 名为公有、实归个人型。根据申办登记注册时出具的证明文件,企业应属于公有制经济性质,但实际企业产权归属于个人出资者(即名为国有性质或集体所有性质,实际投资者为个人)的企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这种类型的企业被称为戴着“红帽子”的“假集体”。在8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后期,迫于制度环境约束,很多私营企业以此面目出现属于没有办法的办法。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讲话之后,这种类型企业在设立阶段基本不再出现。但受不同地方有关部门在企业产权归属划分意识和方法方面的观念约束,对那些已成立并实现正常运营的“假集体”企业来讲,受当初企业设立时法律要件不够完备或地方政府仍希望借助其经营成效体现本地工作政绩和经济业绩的影响,国内仍有很多这种类型的企业想恢复其本来面目而不能得到有关方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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