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安全审查制度
意义何在?
董志勇:我国已有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关于国家安全的规定是法律层次上的原则性规定,只是明确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应当进行审查。但由谁审查,如何审查都没有规定,现有的政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这次出台“审查制度”,适应了目前的现实需要。
蒋先玲: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进行相应的法律规范,一是有利于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合理利用外资;二是有利于保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对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外资并购,如果不能实施有效的安全审查,中方就会失去对行业龙头企业的控制权,最后导致跨国公司在部分领域实现垄断控制。
这个制度的实施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毕竟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对外资仍有巨大吸引力,“并购审查制度”的实施,只是影响外资并购的结构,对总量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霍建国:加强对重要领域外资并购安全性的审查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让中国审核外资并购的政策更加透明和规范,也减少政策操作中的随意性,不过,但具体的执行标准仍有待细化。
陈凤英:这一审查制度确立之后,一些不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安全,以及核心竞争力的部门外资并购的进程将加快,这些部门将更加市场化,全球化。通过这种核心的突破,中国可是实现由大向强的进步。
黄国雄:多了安全审查的规定自然是好事,但希望能像《反垄断法》一样,在《通知》之外还有实施细则。比如流通业,如能明确规定零售业某一业态外资企业所占的份额达到什么比例时就应该启动安全审查等,让行业有据可依。中国零售业不能放任外资的发展,必须防止外资零售企业在某一业态形成垄断。
姜丽勇:中国这项新规定的意义在于,为国家安全审查确立一个法制的框架,提供更高的透明度,以使得外国投资人能够了解究竟是否,以及能够在多长时间通过国家安全审查,而不是通过这项制度去限制更多合理的并购交易。
这项新规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交易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具体而言,在一个外国投资者发动一项目标公司为中国企业的并购时,以往必须考虑的事项包括:是否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能否通过《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等。
何曼青:明确了安全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对投资者来说是好事,新规定将增强交易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姚坚:建立安全审查的制度是中国对外开放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的标志,也是标志着中国将会在不断扩大开放中来完善产业安全的机制。事实上,从全球范围内看,许多国家都有这样的安全审查机制,从法律法规的建设,建设法制政府的角度看,建立这样一项制度是有利于中国下一步的对外开放,进一步增强政策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
◆话外音: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着眼于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法规体系,提高透明度、可预期性,促进外资并购有序发展,不会改变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通知》起草过程中,征求了跨国公司、外国商会、国内行业协会和企业等意见,采纳了合理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我们一方面要建立起规范化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同时也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从国际上看,这符合WTO安全例外原则,也研究借鉴了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制度的做法及经验,我们将把握好利用外资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深化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合作,推动构建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跨国投资制度和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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