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审查运行中
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蒋先玲:贯彻落实这一制度,一是要求地方政府严格把关。因为有些地方政府往往急于达到招商引资、国企改制政绩指标,在引资谈判中可能会过于宽松,突破不该放开的行业或项目的底线。二是制定公布各行业的排头兵企业名录,由国家有关部门集中核准管理,禁止外资对此类企业整体合资控股,或收购其核心业务。三是及时适度修订有关外商投资政策与准入范围的政策规定。对资源能源、高技术领域等,规定外资比例,保持中国企业主导权。
梅新育:一是一些部门和企业要认清“安全审查制度”设立是正常的制度完善,并不是要“收紧引资”。二是在引资合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应采取审慎态度,不要再给予某些境外投资者以“超国民待遇”了。
董志勇:全球化是任何人无法阻挡之趋势。在资本账户逐渐开放条件下,限制性法律法规出台和实施,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好度。
戴冠春:目前当务之急是再细化审查范围,需要一个更为具体的行业清单。此外,需要一个更弹性的机制,设置强制审查行业,以及可以选择自我审查的行业。 中国目前最需要做到的是,在保证中方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将引入外资的规则制定得富有效率和弹性。
白明:安审制度作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筛选”工具,完善还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我国进一步放开外资并购的步伐不会迈得太快,也不会太大。而细则的制定原则,除了看并购是否威胁国防安全、经济稳定和社会生活秩序、国家关键技术能力等,还要看产业是否过于集中形成垄断,是否高耗能、高污染对我国环境造成破坏。
屠新泉:我国对外资并购的进一步放开,不仅需要安审制度先行,与之配套的诸如资本市场开放程度、外商投资目录等相关的政策法规都要做出修订,而这需要一定的过程。企业的外资并购会扩大,但审批会更严格,而服务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空间较上述企业会更大,更有可能成为商务部未来出台的配套细则中鼓励的对象。
姜丽勇:如果要把对正常交易的影响降至最低,一个有效率的审查机制就非常重要,其中包括建立必要的事前磋商机制,严格遵守审查期限,立案标准清晰而且合理等等。
◆话外音:根据《通知》精神,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将紧紧围绕国家安全的原则,主要从四个方面审查:一是并购交易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二是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三是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四是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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