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场资本游戏中,一些陌生的名词如“对赌协议合法化”、“无形资产比例”、“红筹、小H股回归”、“有限合伙人做股东”等法律新问题逐步露出水面,并在资本行业中渐为人所熟知,虽存在争议和分歧,但却在创业投资行业广泛存在。创业板即将诞生,如何认定、剖析和拿捏这些创业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牵动着诸多法律界人士的神经。
争论一
“对赌协议”是否该合法化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达到某一标准,则融资方享有一定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否则,投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开设这种“赌局”的原因一般出于两种原因:一是投资方规避基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二是投资方规避因被投资企业暂估值与实际价值出现较大偏差带来的风险。
“目前,国内创投或私募进行PRE—IPO投资时一般也设计了对赌条款,但与国外的对赌协议相比,国内私募的对赌条款非常简单,主要就是业绩保障条款和上市保障条款,而补偿方式主要有现金对赌和股权对赌两种。”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需要注意的是,与国外投、融资方采用双向对赌方式相比,国内的对赌条款主要采取的是单向对赌方式,即一般是由被投资企业的原(大)股东向投资方进行相应补偿。
据记者了解,关于对赌条款的合法性,目前存在争议。
一种反对观点认为,对赌条款违背了风险与利润对等的公平原则,属于华尔街式的金融手段和霸王条款,无限放大了企业的风险;此外对赌条款有变相借贷之嫌,有违于股份公司股东同股同权地承担风险责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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