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红筹架构下私募投资者的安排问题,如作为已在境外上市主体持股的私募投资者,可能对境内公司在境内上市提出反对意见或要求调整为拟上市公司股东;以及员工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问题,由于在境外上市可以实施的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和目前国内的法律存在矛盾,在境内上市可能需要进行调整。这些方面均需要特别关注。
与此同时,小H股企业今后回归创业板的问题仍然需要探讨。有律师反映,小H公司也就是中国法人以自己名义直接在境外创业板上市。小H公司回归A股创业板可能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小H公司能否在A股上市,这是一个政策性问题。从法律上讲,小H公司本身就是境内法人,因此应当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二是小H公司在境内上市长将面临双重法律监管的冲突,未来可能需要作进一步协调。同时,回归后要受到两个地方双层监管,因此,可能存在在原上市地退市及私有化的问题。
争论四
有限合伙人能否做股东
对于有限合伙人能否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问题,法律界也进行了讨论。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目前不能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况,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参股公司A股上市造成了实际障碍,有关人士呼吁应当尽快予以解决。
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高平均、黄文表示:“在法律层面上,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拟上市公司股东不应存在法律上的实质障碍。”他们理解认为,第一,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均未禁止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公司法人的股东;至于《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对有限合伙开户的限制性规定,更多的是技术层面的东西,其旨意并非在于限制有限合伙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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