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成表示,目前创业板拟上市企业中为数不少存在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突破了有关主管部门拟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对于这些出资比例超限制的情况,应当如何掌握和解决,也是业内反复探讨和论证的疑问。
“在实践中,有些创新型企业的核心技术存在对国外已有专利技术的严重依赖,可能是在国外相关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衍生技术。因此,这种技术可能存在侵权的法律风险,需予以关注。”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张发嘉谈到。
对此问题,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璇主张,可以对专有技术产权人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比如核查其开发过程资料、开发成本投入,通过多方面的核查以作到Cye.com.cn尽职调查。也有部分律师也呼吁,对于创业板企业,在发行审核的时候,有必要适度宽松。如果企业在模仿的基础上能推陈出新,形成自己的技术成果,则建议不要过多追究其技术源头,以免给我国脆弱的创新型企业发展造成困难。
争论三
红筹、小H股回归问题
对于红筹架构以及小H股企业回归国内创业板的情况,法律界的看法也存在一些分歧。
对于红筹回归,尤其是红筹回归过程中涉及到股权转让问题,此时股权转让的作价可否以一个特别低的价格或者以注册资本等非公允价格进行?对此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涉及国资问题,则作价可以由双方合议协商自主确定,但涉及到税收问题,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企业有恶意逃避税收的嫌疑。据记者了解,目前有些机构一般会要
求企业以净资产为标准作价转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境外主体把股权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境内主体,可能会涉及到境外主体的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此时,律师对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会存在问题。法律界主流观点认为,股权作价本身如果不涉及第三方权益,则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对于境外股权转让给境内主体,以较低价格转让不存在太多法律上的障碍,但主要需要考虑税收因素,可能存在税收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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