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一个更严重的案例中,甚至一天才赔偿一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母亲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是冤案。他们一家7口被羁押5101天,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折价才一元多。
围绕这部法律争议很多问题还包括,国家侵权的受害者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原先规定的赔偿标准过低。
一个极端的案例是发生在2001年的著名的“处女嫖娼案”。
案件受害人麻旦旦随后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最后麻旦旦获得了74.66元,作为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
学术界一直强烈主张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内容之一。“给予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更多地为了表达对国家侵权的谴责,对受害者心灵的抚慰,以纠正不当国家行政行为。”马怀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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