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看来,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法一个很大的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实精神损害比实际损害还要严重。麻旦旦在精神上遭受了多大的损害,家人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这是很难用钱买来的。而且这样的事情,不止一次。所以如果再不增加精神赔偿条款,就实在没法交待。”
一位了解立法进程的人士透露,精神损害赔偿此次“有望”进入《国家赔偿法》。
马怀德表示,《国家赔偿法》制定于14年前,当时遵循的是“填平补齐”的赔偿原则,数额较低,而且遵循全国统一标准,这导致无论是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在内陆地区,都使用同一个赔偿标准。
“填平补齐”的标准也被称为“补偿性”的赔偿原则。外界一直主张应该在《国家赔偿法》中引入“惩罚性”的赔偿标准。
现行的赔偿计算方式是“羁押一日”赔偿“一日”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马怀德解释说,如果“羁押一日”赔偿“两日”以上的职工日平均工资,那么才符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定义。
“其实我们现在有条件提高赔偿额度。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也获得了极大改善,有能力给予更多的赔偿。”马怀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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