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是“违法”的归责原则。这个原则来自法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马怀德表示,在实践中,很多时候是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而不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然而,即使是前者,受害者也应该获得国家赔偿。
马怀德用一个真实的案例解释了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几年前,一个人从西安前往兰州讨债,强行进入债务人家中后同其发生口角。丈夫让妻子去报警,妻子声称一歹徒怀揣炸药包,扬言要与他们同归与尽。于是警察很快赶到并在“犯罪嫌疑人”走出债务人家门时将其当场击毙。
而面对受害人家属的诘问,公安机关的解释是为保护更大范围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我们有权将其击毙。而事实证明受害人怀揣的其实是一个热水袋。
“法院都很难用‘违法’这一标准衡量公安机关的错误。所以我们只能转向民法依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原则来判决这类事实行为案件。其实这类案件非常多,但我们都不好以违法来判决赔偿。”马怀德强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建议,未来的《国家赔偿法》应该在归责原则上作出较大改动,改“违法责任制”为“不法责任制”。任何国家机关,只要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侵害到公民的宪法权利,都有义务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样可以将之前衡量不了的诸多情况囊括其中,给公民以更全面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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