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创业板项目延长持续督导期的跟踪报告制度,平安证券董事总经理龚寒汀明确表示支持。她认为,创业板与中小板有一定差异,进行持续督导,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律结构、进一步披露信息十分必要,这样虽然延长了责任期、加大了券商的责任,但平安证券对此非常理解和支持。
龚寒汀表示,“不要为设创业板而设创业板”,应给保荐机构一定权力,严把创业板上市关。应由市场决定哪些企业是创新企业,哪些企业商业模式不适合上市,特别应该强化保荐机构责任,鼓励优质企业上市。
广发证券投行副总经理蔡铁征也建议,创业板在制度建设上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要求应进一步明确将重心放在提高透明度上面。
蔡铁征比喻说,保荐机构最重要的责任是“拍X光片”,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用过去给大象拍X光片的方法可能不适合,投资者可能看不清。对创业板上市企业应该加强评估,以便市场能够更好地预见企业未来。
中信建投投行部副总经理徐涛则建议,由于缺乏会计师审核的报表基础,需要保荐人发表意见的跟踪报告的时间间隔由半年改为一年。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萍萍表示,针对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她说,保荐人的角色跟上市公司关系比较微妙。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有一些属于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要保荐人出面否决,对他们来说比较困难。
基于创业板企业业绩不稳定的特性,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保荐办法》原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略作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
胡春元直言,不应该设置这样的硬性规定,因为这样的话审计压力会很大,他认为,一旦公司出现上市当年亏损,应该看相关审计机构是不是勤勉尽责。 对于募集资金使用问题,胡春元建议,要增加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性。
邓建新则表示,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体现了对保荐机构更重要的责任。创业板企业在经营时,可能会有很多问题,保荐人的督导对提高企业管理将有很大帮助。因此,办法修订很有必要。
海通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路颖表示,对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追究问题,监管层要考虑到创业板企业业绩波动大的现实。她认为,监管最为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在强制进行信息披露方面做更多努力将有助于创业板市场的发展。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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