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直 达 - 创业网首页 - 创业资讯 - 专家点评 - 创业观察 - 你问我答 - 创业指南 - 项目分析 - 政策法律 - 创业培训 - 创业新闻 - 奇思妙想 - 创业博客 - 创业论坛

创业加盟
创业新书推荐 - 创业项目库 - 商业模式
创业专家在线答疑
酒店管理专家答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政策法律法律法规→新闻
    


《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出台公布


cye.com.cn 时间:2010-6-14 9:06:27 来源: 作者: 我来说两句

    第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负责全国营养改善工作的技术指导。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营养工作的科室,合理配置营养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营养改善工作的技术指导。

    医院应当加强临床营养工作,有条件的应当建立临床营养科室。

    第二章营养监测

    第八条国家建立营养监测制度,对居民膳食状况、营养改善效果以及营养相关疾病进行监测。

    卫生部制定、实施国家营养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营养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营养监测方案。

    第九条营养监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同人群的食物摄入、膳食结构变化状况;

    (二)宏量营养素、微量营养素的营养状况;

    (三)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贫血、钙缺乏、维生素A缺乏等状况;

    (四)超重、肥胖及营养相关疾病状况;

    (五)其它需要监测的内容。

    第十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营养监测计划、方案,开展营养监测工作,收集、分析和报告营养监测信息,开展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和评价。

    第十一条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培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营养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营养监测计划、方案,参与营养监测工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发现的人群营养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学、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对存在的人群营养问题进行分析、评价、研究,根据具体情况向公众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对需要政府采取措施进行干预的营养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5  



创业网【 www.cye.com.cn 】-创业路上 与你同行

·相关新闻

·2010金科创业行天下●创投沙龙 ·《创业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挑战赛
·BTV《成长在北京》融资对接报名 ·人大明德女性硕士研修班
·YBC青年创业大讲堂将举行 ·3月25井冈山红色领军之道
·吉林通化3500亩用材林转让或合作 ·《中国教育机构名录》网上订购
·14日董进宇博士北京演讲 ·3月卓越领导力总裁训练营

·新闻评论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免责声明:  
  凡本网具体标明“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其他形式的文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您对本站文章版权的归属存有异议,请立即致电010-51285022或致信chuangye◎vip.sohu.com通知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删除。
 
最新资讯
   
 
创富之星
   

 
新书推荐
   
 
论坛精华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