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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出台公布


cye.com.cn 时间:2010-6-14 9:06:27 来源: 作者: 我来说两句
   第五章营养干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养监测发现的问题,制定营养干预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营养干预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经费、当地资源、食品供应等条件,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和学生营养配餐单位的指导。

    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和学生营养配餐单位应当合理搭配膳食,正确引导学生饮食习惯,改善中小学生生长发育和营养状况。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营养工作,改善患者饮食和营养,发挥营养干预对促进患者辅助治疗和康复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营养干预纳入地震、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对营养食物的供给和储备提供专业技术指导,预防与减少急性营养不良的发生。

    第三十条对灾区居民进行营养干预应当优先照顾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等。

    结合临床需要,对救治的伤病员进行营养干预。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力量资助贫困地区中小学校改善学生营养状况。

    第六章奖励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营养改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中国营养学会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营养改善工作时,可以对营养改善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奖牌或者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营养缺乏:亦称“营养不足”,是指机体从食物中获得的能量、营养素不能满足身体需要,从而影响生长、发育或生理功能的现象。营养缺乏可以通过膳食调查、体格测量及相关的生理、生化指标的检测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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